快资讯丨男子抢黄灯撞伤闯红灯女子,获刑并终身禁驾!

来源:个案说法 2022-11-02 22:49:54

苏宁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片)

合伙人、执行主任

《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度

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

案情

10月31日,“醉驾男抢黄灯撞伤闯红灯女子获刑”引起广泛关注。

据荔枝新闻报道,2021年9月18日,在江苏南京,周某驾驶小车抢黄灯通过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经血检,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据相关规定,周某醉酒后驾驶小车抢黄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南京交警三大队民警刘宁表示,“我们在现场发现,小车驾驶员(周某)身上有浓烈的酒气,我们后来拿酒精测试仪一测,抽血一测,的确达到醉酒状态。”

刘宁说:“被撞的女同志受伤特别严重,人在地上明显处于深度昏迷的状态,身边全是血,而且血大多都是从脑部流出来的。”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这样的鉴定结果让该起案件由危险驾驶罪变更为交通肇事罪。

来源:九派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晒个草药,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岳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游飞翥律师:我认为岳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他人死亡是基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主观方面是有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

什么是预见到,什么没有预见到?首先,什么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的情形?举例,猎人在黄昏的时候,在野外森林里面打猎,他看不清楚远处的猎物,将一个人误认为是一头野猪进行了射杀。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还有一种情形是已经预见到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举例,猎人在野外用电网电野猪,这种行为是非常的危险的。他应当预见得到这种行为万一有人来碰上电网,就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他认为在晚上拉电网,谁能从这里经过碰上电网。如果一旦出现了把人电死的情况,就是已经预见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致人死亡。

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中,岳某晒草药是在院坝里面晒草药,是经常做的事情,他无法预见有人会偷他的东西并且偷他的药材之后拿去食用。他根本无法预见到。因此,他不构成过失自然死亡罪。

方弘:岳某作为一名医生肯定知道草乌是有很大毒性的。在这种情况下,他晾在的地方不是自家的院内,而是一个公共开放的院内,成年人不会任意的拿人家的东西,尤其是往嘴里吃,但是有一些小孩子可能好奇也会舔两口,这是不是他应该预见得到的?

游飞翥律师:第一、岳某晾晒草药,真还没有办法去预见到有人会偷。第二、他也无法预料到有人偷了之后会拿去吃。第三、他也无法预料到岳某偷吃了之后会死亡。三个都要同时预见得到,这难度就大了。

所以,我认为岳某把草药拿到场地上去晾晒,没有办法预见到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方弘:法院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因为证据不足,对岳某做出了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这个证据不足通常是指什么方面呢?

游飞翥律师:岳某晾晒草药不能穷尽他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在刑法上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要谨慎的,要用无罪推定的原则,你要有证据证明,他已经预见到预见到刚才我说的有三种预见,第一就是预见到有人偷,第二预见到有人拿来吃,第三还要预见到死,这个人吃了就死掉了,有证据来证明这三种都能够一一的预见到,才可以定他过失致人死亡。

方弘:死者家属起诉岳某,认为他如果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有毒的草药,付某就不会死,而且在整个过程当中又没有人看管,也没有任何的警告牌警示大家说这个东西是有毒的,不能随意拿走。付某的家属就把岳某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如果岳某不构成犯罪,民事上又是否应该赔偿呢?

游飞翥律师:我认为岳某不应当赔偿。岳某拿着草药到空旷的地方晾晒,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他侵犯了付某的权利了吗?除非付某是这个空旷地方的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付某可以依据一定的规定来要求岳某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这反而是付某对岳某的侵权。因为,草药是有价值的,它的所有权人是岳某,他偷了别人的草药,应当以他自己的财产或者遗产来对岳某承担赔偿草药的责任,而岳某赔偿付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方弘: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致付某死亡的草乌就是处于岳某处,并且岳某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好草乌,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判决岳某承担20%的责任,也就是需要赔偿25万。但是,岳某不服并且提出了上诉。因为,岳某认为付某实施盗窃,这种行为是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二审法院认为岳某过错相对较轻,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有点偏重,酌情将赔偿调整为4万元。您对法院判决怎么看?

游飞翥律师:付某父母起诉的诉讼标的是100万元,二审改判为4万元赔偿。我认为它并不是依据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来判决,而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来判决。

民事领域要讲公平或人道,判决符合了一般的这种情理价值。因此,我支持二审的判决。我认为二审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给予死者一定程度的抚慰。

方弘:岳某可能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晾晒一次中草药,居然会引发4场官司,而且还有1条人命。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但是这场官司打的却异常艰辛,首先是涉嫌犯罪,接下来又被民事索赔,您怎么看?

游飞翥律师:我认为,本案最大的动因还在于付某贪小便宜、盗走了别人的财产。这是不正确的。所以,贪小便宜酿大祸,自己丧了命。大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二、刑事追诉要各司其职,准确鉴定,不要以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来界定。而本案当中的话,在刑事追诉的环节里面,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以及一审的审判机关都没有正确适用法律。而二审不以谁闹谁有理,谁死了谁有理来裁判,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两次退侦,最后存疑不诉,表明了岳某具有犯罪的行为,只是证据不足不予追究。实际上,这个案子以不构成犯罪来定就好了。

结语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仅是一个文明行为的问题,有的时候事关生死。大家一定要重视并做到遵守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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