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在指定医院看病,遭解除劳动合同!|聚焦

来源:南京零距离 2023-05-04 08:57:00


(资料图片)

员工身体不适,向工作单位请假要求看病实属人之常情。但是因为生病后,没有在单位指定的医院就医就被辞退,这样的操作合法吗?近期,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病假引发的纠纷。

张某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某集团生产岗位从事生产工作。2021年4月,张某开始休病假,后未再到岗工作。看到不断出现的病假条,某集团为了进一步了解其病情,分别于2021年11月、12月各出具一份告知函,要求张某到指定医院“江苏省**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并向公司提交相关复查资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文无关

张某表示自己的确是在三甲医院看病,没有装病。但公司指出,公司是基于对员工病情的了解和对员工本人负责,并且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让张某去指定医院复查。而公司在两次发函后,以张某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安排到指定医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因病请病假,已按公司要求提交了其他相关三甲医院的病假单及病情诊断资料,公司亦进行了批准。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张某提交的请假资料属于虚假,却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查,客观上加重了张某的负担,不具有合理性。

此外,张某也同意让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去医院核实,但公司表示拒绝。故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安排给予其较重违纪处理,无事实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司系违法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键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