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法院在老门东设立“微法庭”,出台举措护航“小店计划”|当前最新

来源:扬眼 2023-03-13 22:50:44

在老门东景区设立“文旅消费微法庭”,对医美服务行业乱象重拳出击,努力净化二手车销售市场服务环境……“3·15”来临之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夫子庙街道于3月15日共同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回应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痛点问题。会上,还解读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强化文化旅游消费司法保护 助力秦淮区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的八项举措》。

去年受理消费权益纠纷案436件,发展性消费案件增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秦淮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436件,同比上升7.09%。其中发展性消费案件增多,涉文化和旅游消费、医疗美容、二手车买卖等案件155件,同比上升13.14%。因追求高品质生活消费而引发的新型案件,如医疗美容纠纷、教育培训纠纷、健身服务纠纷、金融理财纠纷、预付费消费合同纠纷、奢侈品购物纠纷等均呈现上升态势。

据介绍,虚假宣传,夸大商品功能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大表现形式,特别是涉文化旅游消费和医疗美容领域消费,诱导性消费引发纠纷。此外,预付卡消费侵权案件仍呈上升态势,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小,但涉案人数众多。

秦淮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阳阳介绍,该院于今年1月19日在老门东景区设立“文旅消费微法庭”,常态化接受相关法律咨询,第一时间响应司法帮助需求,强化文旅消费纠纷的诉前调解,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秦淮法院采取的措施包括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乱象,与卫健委、消协等部门通力合作,对违法诊疗活动重拳出击;努力净化二手车销售市场服务环境,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及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出台八项举措,保护秦淮文化元素、护航“小店计划”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秦淮法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强化文化旅游消费司法保护 助力秦淮区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的八项举措》。会上,秦淮法院副院长采飞对此进行了解读。

采飞介绍,这八项举措为助力城南“老店”提档升级,保障文化消费新场景打造,护航“小店计划”落地见效,搭建文旅消费协调保护平台,打造文旅消费无讼示范点,开展防范消费纠纷专项活动,构建消费纠纷速裁快审模式,开展文旅消费系列宣传活动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这些举措的具体内容加大对“民俗”“科举”等秦淮特色文化元素的司法保护,针对具有秦淮地域特色的知识产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积极走访秦淮非遗传承人,充分了解司法保护需求,通过实质化运行非遗保护微法庭实现针对性保护;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小店计划”,针对有经营压力、尚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人)小店,采取活封活扣、暂缓执行、延长执行期限等方式,缓解经营压力,通过开设“秦法小店”法律讲堂推动小店良性经营等。

发布消费保护典型案例,多件涉及文化旅游和医美纠纷

与消费纠纷相关的判决案例,一直受到社会关切。会上,秦淮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多件案例涉及文化和旅游消费、医疗美容等方面的纠纷。

在一起因同一份旅游合同中两项格式条款内容相冲突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姚某等五人向旅行社报名参加越南旅游,但临行前因故与旅行社协商退团。他们与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第15条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行程开始当日解除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扣除必要费用,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第17条又约定,出团前1至7天取消旅行,旅行社按照个人旅游总费用的100%收取损失费。后姚某询问旅游退款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

法院认为,姚某等五人在旅行团出行当日取消行程,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即解除。合同中相关两项不同的规定均系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采信第15条的规定。该案中,旅行社无法列举其所支出项目的明细清单及票据,综合考虑旅游市场的一般盈利规则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秦淮法院认定旅游费的70%为旅行社的实际损失,一审判决旅行社返还姚某等五人30%的旅游费用,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该案例,秦淮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凌沙沙介绍,《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该案中,法院采信了对旅游者有利的规定。她表示,该案提醒旅行社制定旅游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审查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内容冲突的情况。对于格式合同,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者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典型案例中的三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例,明确了医美机构手术医师未取得资格证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损害,应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美容就诊者因个人审美标准不同对医美手术效果不认可,拒绝通过鉴定等方式进一步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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