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焦点:工人上班第一天摔伤,他和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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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名工人上班第一天就摔伤了,公司虽然帮他付了医疗费,可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拒绝帮他申请工伤。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确认该工人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2022 年 3 月,李某加入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程,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在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了 15 天。李某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均由公司支付。李某想申请工伤,可公司表示,双方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之后,李某来到高淳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方在庭审时辩称,李某在工地受伤,医药费和护理费也是公司出的。但李某是务工第一天受伤,公司还来不及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应属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一是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该案中,某公司无疑具有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虽然李某是在工作第一天受伤,但并不必然说明,双方约定的用工时间系短期而非固定的。案涉工程中标工期为 630 天,并非短期性工程,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李某仅为其提供短期或临时性的非固定劳务。所以,法院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又有何不同呢?法官表示,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风险方面,劳动关系的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责任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而劳务关系的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两者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劳动关系需要仲裁前置程序,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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