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成恶意下单?担责! 热点

来源:扬眼 2023-03-03 18:56:51


(资料图)

2022年3月,无锡市民王某通过一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商务公司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付款109.82元。收货后,其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店铺售卖的藕粉具有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故购物平台驳回王某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未对店铺作出处理。

因对结果不满,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王某连续在前述店铺购买各类食品共计10单,每单数量约为100件,每单金额约为2000元,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U22小区火星救援现场”等在内的多个地址,收货电话大多为空号。店铺发货后,王某随即对上述10笔订单发起退款申请。

商务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致使店铺退款率提高、评分降低、销售额下滑,故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无锡市新吴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余元。

审理中,王某坚称买卖自由,下单亦或退款均系自身权利,不应由法律规制,店铺生意好坏更是与其无关。至于收货地址,王某称下单的食品系其为他人购买,收货地址及电话是否真实他并不清楚。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的下单次数、数量、金额、下单时填写的收货信息以及发起退款的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系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骚扰、报复店铺的目的,应认定存在主观恶意。王某多次恶意下单的行为导致店铺评分受到影响,订单量骤减,给店铺的商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店铺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相应损失。

通过审理此案的新吴法院江溪法庭的耐心释法说理,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已构成侵权,表示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当庭向店主赔礼道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法官提醒,王某利用网络购物规则,滥用退货退款选择权利,损害商家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滥用民事权利。因此,在倡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必要提醒消费者要合法维护权利、善意行使权利,越过了权利界限,便是侵权行为,合法与非法即在一念之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

关键词: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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