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出台 当前短讯

来源:江苏新闻 2023-03-01 10:53:04


(资料图)

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报道: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

根据实施细则,在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新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购房职工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相关证件,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就可以和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及时会同购房职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凭购房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就可以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开发企业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划转后,需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南京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如果是购买二手房,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这一新政已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江苏台记者/杨芹 王教群 编辑/胡超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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