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与诉讼有效衔接 全省首例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结
(资料图)
日前,全省首例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仲某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万余元,并就违法排放行为公开道歉。
2020年4月,海门区公安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在联合调查中发现,仲某等人在明知镀镍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废水排入厂房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以及厂房北门外侧的泥地上。经检测,仲某所排废水中,镍、锌、总铬等污染物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对此,如皋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另外,因仲某的排放行为直接导致土壤受到污染,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索赔磋商,要求仲某等5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总共85万余元。
由于本案案件值较小,权力责任分配明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在全省率先以“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名义作为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仲某承担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万余元,并就违法排放行为在江苏省省级报刊上公开道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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