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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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城住建罚〔2022〕3036号关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滨湖国际商业项目工程涉嫌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较重】“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现场存在10项以上,12项(含)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4项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标准为:“处以2万元罚款”。
城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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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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