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万买的车位在地产公司手上被查封业主提异议,法院这么判有“温度”

来源:扬眼 2022-12-06 21:44:03

6日下午,南京鼓楼区法院举行护企安商暨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民二庭庭长嵇娟通报了今年以来开展的中小企业的保护、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破产案件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大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该院在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主要举措有:突出善意文明司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功能目的, 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的原则,既依法保护企业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慎、灵活采用保全措施、担保方式,将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资料图】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信守合同、共担风险、注重协调、依法调整的原则,研究租赁行业、流通领域特点,准确把握稳就业、保经济、促发展的大局,统一相关类型案件的执法尺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慎重判决解除合同,促成双方调解,引导延长履行期限,帮助减轻当事双方损失。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上级关于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不断创新司法服务举措。推动成立商会调解中心,开展商会案件委托调解,提升商事纠纷多元解纷实效。出台《关于司法助企纾困的十五条措施》,依法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破产案件,快速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机制。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加快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提高破产审判质量和效果。重视破产和解,推动股东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持续推进“执转破”工作,对执行案件中资不抵债的企业,推动进入破产程序。积极开展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工作试点。

【典型案例】

业主刚买的车位在地产公司手上被查封

发布会上,民二庭副庭长鹿海彬发布了一批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居民杨某购买车位被查封执行异议案,法院采取对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予以保护,不仅体现了依法适用、平等保护等原则,还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某工程公司债务3000万余元未履行,鼓楼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某房地产公司名下其中一车位拟拍卖偿还部分债务。杨某提出异议称,该车位已被该房地产公司出售给杨某,至今未过户,请求解除对该车位的查封。

业主对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

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虽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不同于居住的商品房,但其依法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功能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因此,车位所有权、使用权与业主对所购商品房所有权、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于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就该案而言,系金钱债权的执行,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案涉车位被法院查封之前,杨某与被执行人该房地产公司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位,且已付清总价款,符合我国现行车位买卖中先交付后登记的习惯做法,因此杨某享有对该车位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杨某的上述该请求权与申请执行人该工程公司的一般金钱债权相比较,更具有优先性,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予以保护。2022年7月19日,作出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车位的查封。

【典型意义】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题日益凸显,不但公共场所车位紧张,小区车位更是成为僧多粥少,供不应求。业主为了解决停车问题,不惜花费几十万元购买车位。车位虽不具有居住功能,但已具有满足其居住等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因此对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予以保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

关键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