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快报:到底是“卖”还是“赠”?

来源:华商网 2022-12-06 07:48:01

爷爷将房屋以10元的价格“售卖”给孙子,几年后想要回这套房屋,却遭法院驳回。近日,江苏无锡中院通报的这起案件,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学区房10元过户给孙子家人失和后起诉欲要回


(资料图片)

据无锡中级法院披露,85岁的张平(化名)早年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与妻子陈某常年居住。2018年9月,张平的孙子张云(化名)进入该房屋所属的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平夫妻与儿子张林(化名)一家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0元价格将该房屋过户到孙子张云名下,产权证仍由张平持有,房屋也由张平与妻子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期间与儿子张林发生矛盾。不久张林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去世后,张平向法院起诉张云,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张平表示,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是为其入学所需。张林则认为,案涉房屋系父母张平、陈某的自愿赠与。

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孙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张云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向。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市场价款,故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此外,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张云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张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入学暂时过户,故认定为赠与。

目前,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从张平名下已转移登记至张云名下,故张云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在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还的情况下,对于祖孙之间发生的已确定非买卖关系的房屋过户行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的可能性。所以,法院认定张平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云系赠与行为。

今年4月,无锡江阴市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张云所有。判决后张平上诉,无锡中院近日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

>>类似案例

签了赠与合同 被判无效九旬老太从孙子手上拿回房子

无独有偶,不久前有个类似案例也曾上过热搜。为了重孙上学,济南一九旬老太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和孙媳妇,二人承诺给孩子办完入学后就将房子返还,但是后来却一直不配合转移登记房产,无奈老人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最终法院鉴于赠与动机、证人证言等充足证据,审理判决案涉房屋转移登记并非真实的赠与合同,二被告应当返还案涉房屋。

>>普法贴士

财产赠与或借贷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赠与后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撤销

老人为解决孩子入学问题,好心将房子过户,最终却可能被“套牢”。对此,有法律人士建议,父母在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应考虑清楚是赠与还是借贷,并与子女双方进行明确沟通,最好以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可以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约定,也可以是子女夫妻之间进行婚内财产约定。而对于此类赠与合同,若儿女不赡养老人或者严重侵害老人权益,老人作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

>>编后

莫因房产撕裂了亲情

房子可能是很多老人毕生积攒的最大的财富,他们愿意“低价转让”、“赠与”,其实是对儿孙的疼爱,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和子女以心交心。其实,即便没有房产,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老人心甘情愿的付出应该被珍视,不要认为一切理所当然。作为借房入学的小辈,更应秉持诚信原则,感念长辈的慷慨相助,而不是借此将房屋占为己有,寒了老人的心。如此难看的吃相,即使让孩子赢在了教育的“起跑线”,也会因为上行下效,让其输在道德的基本线。切莫因财产撕裂了最宝贵的亲情,否则即便赢了官司,也没有人是赢家。 高雅梅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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