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讯息:75号说|我的团长我的团

来源:江苏高院 2022-11-29 08:45:28

三尺讲台 拍案说法

江苏高院推出《75号说》系列视频

展现裁判理念 凸显青春风华


(资料图片)

小切口 大视角

青年业务 我们来说

田 扬

泰州中院审判员

经历过京东、美团、阿里巴巴、拼多多等商业巨头的“百团大战”,社区团购这一模式逐渐为消费者所熟知接纳,而新的商业模式也催生出新的就业岗位:“团长”正从疫情背景中的兼职,逐步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

从确定选品到配送分发,团长无疑承担了很多的工作。

然而,“接龙先生”到底是经营者还是服务人员?

逐步成为一个独立职业的团长究竟承担着怎样的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一起来走近“社区团购”里的“团长”,给他们提一点小小的建议,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01

做好防疫工作

01

提前报备

在确定开团前,要先与当地社区和物业公司沟通联系,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取得他们的同意及配合。

02

审查货物

同时,团长要审查货物以及货款的交付情况。团长应当充分了解团购物资的来源,在发起团购后要及时向团员告知商品名称、价格、数量、采购渠道等信息,核实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运输单位相关人员的核酸阴性证明等材料。付款时要转账到供应商的企业账户,如果情况紧急,确实需要向个人付款的要核实清楚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在成团之后要及时告知团员们具体的取货时间及方式。

3

尽力消杀

如存在人或物聚集的可能时,团长们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消杀义务,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02

清点物资,做好留痕工作

在物资运抵小区后,如果团长经清点货品发现存在缺斤少两、实物与宣传不符、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团长有权直接要求商家进行补足或更换,甚至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视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为将来可能的争议留存证据,团长们在与供应商的交易过程中应当做好留痕工作,保存好与供应商确认商品信息的海报、聊天记录;交付时商品的质量记录;确认收款账户或收款人;要求开具发票等。

03

保护团员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在团购活动中最常接触的个人信息就是团员们的姓名、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等。团长在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合理地使用个人信息,做好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处理(如隐去手机号后几位),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不得泄露、篡改或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04

尽责管理群聊

团长还应当对团购群尽到一定的管理职责。网络非法外之地,当团购群成员发布虚假、诈骗、侵权信息或者转发一些不当言论时,团长需要及时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必要时解散团购群。

如果团长并非无偿服务

而是有偿服务呢?

相较于无偿服务的团长,有偿服务的团长因存在赚取佣金或报酬情形,需要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甚至是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经营者的。

例:

小张作为团长在小区微信群里发布了团购商品的信息、图片,持续性地向群成员推销,积极促成群成员下单,还直接收款、协调售后服务,以此来赚取佣金,那么此时小张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尽管小张主张自己只是帮助推广的团长,但由于他的种种行为让大家觉得他就是经营者而不只是团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品出现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小张很可能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团长们需要充分注意的,要采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身份。

在江苏高院今年发布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六“微信群接龙小程序案”,法院认为,群接龙微信小程序系新型线上销售商品平台,群接龙“团长”未明示身份且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应认定为经营者并对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赵 璠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并标注作者信息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江苏高院 75号说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