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退!退!退!南通警方集中整治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非法中介

来源:海门发布 2022-11-17 19:52:01

为深化落实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措施

进一步净化全市公安交管窗口服务环境

南通警方自即日起至12月底


【资料图】

在全市范围开展“净窗行动”

集中整治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非法中介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交管窗口

重点整治五类业务场所

行动期间

重点整治车辆管理所及服务窗口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机动车检验机构

驾驶人考场

交通违法服务窗口

等各类公安交管业务窗口及周边

重点整治四类违规问题

公开承揽有偿代办、追逐拦截群众及车辆等扰民问题

以“选吉祥号”“车检包过”“考试包过”等名义虚假宣传、编造谎言欺骗群众谋利问题

利用插队办、优先办、加急办等名义谋取利益问题

内外勾结违规办理车辆登记、车辆检验、驾驶人考试及“买分卖分”问题

对上述四类非法中介问题

警方将组织集中统一行动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同时,警方还将完善巡查机制

通过视频动态巡查

及值日警官、值守人员巡查

加强对办事场所窗口及周边秩序的巡查管理

对巡查发现的非法中介可疑人员及时处置

并建立“黑名单”库

对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及时取证、驱赶和报告

全面优化服务流程

行动中

警方将严格按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全面落实服务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

以及收费标准等公开公示规定

通过“交管12123”APP、

南通公安微警务“一张图”、

南通交警微信公众号、

南通车管“车E办”预约服务平台等方式

公示办事网点地址、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并积极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规范二手车市场、检验机构等行业管理

推动检验机构等社会单位

推行“交钥匙”便捷办等免费代办服务

鼓励群众举报监督

为广泛收集非法中介违法犯罪线索

此次整治公布了举报电话

开设了网上举报平台

并在重点场所设立了举报通道

24小时全天候接受群众监督

举报电话

网上举报平台

南通警方欢迎社会各界

对公安交管业务办理过程进行监督

对发现的非法中介问题进行举报

警方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一、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财物行为

行为人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办事大厅、窗口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纠缠、滋扰他人行为

(一)在公安交警部门对外办事服务窗口或服务大厅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搭讪、滋扰他人代办业务,影响公安交警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代办业务,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买卖”交通违法记分分值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二)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组织他人实施前两项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组织、参与欺骗、贿赂或者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机动车记分管理业务

(一)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他人实施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行为

(一)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明知用户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仍为其提供网络服务,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予以行政处罚。

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一)交通警察、从事交通管理的工作人员、从事车辆和驾驶人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出售、非法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南通公安

编辑:盛梦婕

责任编辑:吴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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